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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欣新材料科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3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15:24:29点击: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太欣新材料科技,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太欣新材料科技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太欣新材料科技。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九条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一条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

  第十七条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主要完成人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九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太欣新材料科技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二十条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向国防成果办报送的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汇总表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业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二十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一)一等奖。解决了难度大或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所形成的新技术有实质性创新,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理论上有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二等奖。解决了难度较大或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性较高;理论上有一定深度,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促进作用,在重大项目或大型产品的研制中起到重要作用;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总体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有明显进步或改进;对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一等奖项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评委的,该评委不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投票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30日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经国防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可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三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太欣新材料科技。

  第三十五条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七条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的异议和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于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